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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骗取出口退税从犯判刑案例)


2019,真的不能再这样开票了,看看今天的案例,再一次为虚开专票的会计人捏一把汗,建议各位会计认真读,做到心中有数。



4人被判刑





原判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玉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及资金支持,指示被告人陈某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空壳公司并申领发票,李某玉将空白的发票交给被告人潘某都向广东、广西、天津、河南、湖南、海南等地进行虚开。在此期间共虚开安徽瑞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1786份,累计金额1.7386亿元。


2018年4月至今,被告人李某玉继续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及资金支持,被告人陈某刚注册空壳公司,被告人宋某安排人员前往国税局进行税务开业登记及申领发票,李某玉将申领的发票转交给被告人潘某都向安徽各地进行虚开。在此期间共虚开安徽省遥扬物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27份,累计金额1625.1万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潘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发票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变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人被判刑


原判认定,2016年下半年,齐某(另案处理)与李长东、李铁成商议,让李长东和李铁成到南方开石油贸易公司做石油生意,不需要垫付资金和实际经营,只负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税,按每开一吨油提成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作为开票的费用。


同年12月7日,李长东、李铁成、高伙根遂在丽水市成立了丽水虹星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星公司),帮助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开票费。


公司设立后,齐某提供原油、重质油、沥青(以下简称原油,均包括重质油和沥青)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燃料油购销合同给虹星公司兼职会计吴某,吴某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李长东寄送给齐某。齐某再利用虹星公司网银对进项和销项货款虚假走账。


被告人李长东、李铁成、高伙根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情况下,帮助齐某接受山东、辽宁等地石油企业虚开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共计238507.674吨,价税合计713336883.36元)。之后,李长东等人通过“变票”的形式,在没有实际加工的情况下,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共计230526.928吨,价税合计702107325.58元)给辽宁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通公司)和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


原审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长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铁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伙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依法追缴被告人高伙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万元,追缴被告人李长东、李铁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38916.52元,上缴国库。(3)将公安机关已冻结丽水市虹星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丽水莲都支行账户余额人民币226854.06元及相关利息、毕某1在中国银行丽水莲都支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0087848.32元及相关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还敢虚开发票?


今天起,这三类行为坚决不能碰!!!


一、虚开1万就判刑!



要特别提醒各位,在现阶段,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税款数额未达定罪量刑的最低标准,但只要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然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要注意了!!千万不能踩红线啊!!!


二、这三类行为坚决不能碰!!!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有可能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部分企业主和财务人员以为只有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忽视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行为。这种“热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万做不得。




收藏备查!


涉及税及发票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及依据




1.逃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抗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八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逃避追缴欠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骗取出口退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其他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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