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77号送达公告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GKR9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50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环街3号1007房之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利用自助办税终端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金额合计18,369,855.20元,税额合计183,698.55元,价税合计18,553,553.75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源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虚开发票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登记账户(账号:4405************0616)的资金往来流水。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销项税额合计183,698.55元(详见《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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