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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时间)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务处理


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


A公司12月份融资融券交易如下:


1、将2011年度买入的股票A 30万股(240万元),股票B 10万股(60万元),均转至于2012年7月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一个信用账户(该账户给了融资融券的额度)上,作为抵押;


2、融资又买入股票A10万股(120万元),股票C5万股(30万元);


3、卖出股票 A5万股(65万元),股票C5万股(60万元);


4、用处置款偿还融入证券股票C的全部本息(33万元),股票A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共计(2万元);


5、融入证券股票D,卖出D股票2万股(42万元);


6、计提融资融券利息8万元。


解答:


基于2006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九条关于融资融券会计处理的规定:


1、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2、关于融券业务,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在本案例中,假设所持有的股票投资均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假设所有业务均发生于一个报告期内,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融资150万元买入A股票10万股,C股票5万股:


借:其他货币资金 150(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下同)


贷:短期借款 15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A 120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C 30


贷:其他货币资金 150


(2)确认持有的股票A、B、C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原持有的2011年度买入的部分和2012年度内利用融资买入的部分)(分录略)


(3)卖出A股票5万股,C股票5万股(不考虑交易费用和相关税费):


借:其他货币资金 12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A (按卖出交易日所持股票A的账面价值*5/40)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C (按卖出交易日所持股票C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差额)


同时将所卖出的股票A、C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4)对融资额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分录略)


(5)用处置款偿还融资本息35万元


借: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35


贷:其他货币资金 35


(6)融入股票D,假设在融入当天即卖出,当天公允价值42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D 42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42


借:其他货币资金 4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D 42


期末如果该融券负债尚未偿还的,需按照届时股票D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确认该2万股股票D对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因为到期需偿还的金额与股票D的市价相挂钩)。


(7)计提融资融券利息8万元


借:利息支出 8


贷:应付利息 8


基于2017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意见:


除“基于2006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的处理”第(3)步中“同时将所卖出的股票A、C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无需处理,以及期末计提的尚未到付息日的融资利息应贷记“短期借款——应计利息”而不是“应付利息”之外,其余处理原则与解释第4号第九条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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