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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冲红(专用发票冲红流程及操作方法)

导语:随着增值税电子专票的推广和普及,有关发票作废和冲红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作废和冲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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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电子专票的推广和普及,有关发票作废和冲红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作废和冲红的原因和条件。


第一部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整体而言,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 而且,如果当月开具的纸质发票无法追回全部联次的或购买方已对发票进行认证或抄税等处理,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只能冲红。


我们来看纸质专用发票作废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纸质专用发票可以进行作废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开发票后,如果在开票的当期发生退货、开票有误等情形,可以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提示:成品油专用发票不适用此种情形(成品油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2)开具发票时,发生填错的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可将原发票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作废专用发票必须要在税控系统中和纸质专用发票上都要进行处理: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而且全联次均需留存。


那么作废条件具体指什么呢?国税发〔2006〕156号中也做了相应规定: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除以上所说的可以作废纸质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如果发生其他譬如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情形的,不是当月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都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部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不得将原发票作废;如果有需要,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总的来说,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得作废,仅能开具红字电子发票,但纸质专票符合条件时可以进行作废处理;但就开具红字专票而言,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时要求纳税人尽可能取回已开具发票的全部联次,而红字电子专票却无此要求,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相比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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