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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828号文(桂政办发201828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公益性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跨区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和项目实际情况等确定产权归属。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进行简单的资产信息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八条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九条  采取信息化方式,对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统一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由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各相关产权单位要及时采集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在广西脱贫攻坚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上对资产类型进行标识,完善和更新资产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系统核验无误后的信息数据,方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责任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资产类型进行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三)对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


(四)对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其中各县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原则上,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每年3月,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年度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除到户类资产外,其他类型资产净收益可分配给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收益初次分配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在二次分配时向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得从扶贫项目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对现有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受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和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自治区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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