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这一存款保险制度是先进的。其集采了主要国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并结合了我国的市场特点,体现了我国后发优势。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颁布了新的存款保险制度指引,要求欧盟国家于2015年7月3日前实行。
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是发达经济体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其相比较发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先进的。
一是我国是7个工作日内偿付。欧盟现在是20个工作日内偿付,规定了10年过渡期,直到2023年12月31日前才逐渐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偿付。应该说,我们的偿付效率是很高的。
二是我国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欧盟国家在2014年之前也都实行统一的基准费率。德国在1966年、法国在1980年、英国在1982年就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统一的基准费率实行了数十年。我国一开始就包含风险差别费率。
三是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较高。50万元的保额覆盖了99.63%的存款户。欧盟国家过去的保额基本上在2万欧元左右,现在统一为10万欧元。我国的保额是人均GDP的12倍,欧盟国家里发达国家基本是3倍,东欧国家因其人均GDP低,保额达到人均GDP的10至15倍。
四是对存款的全覆盖。确实有欧盟国家要求个人存款全部投保,对公存款部分投保。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对公存款、个人存款很难分开。公款私存是个老问题,是个普遍问题。例如,我国现在是50万亿元个人存款,理财余额是14万亿元,意味着每个家庭把80%的闲钱用来存款了,只有20%的闲钱买了理财。
现实情况则是城市居民家庭大部分闲钱买了理财,少部分才是存款。同时,我国很大一部分个人存款其实并非个人存款,是习惯使然。欧盟新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趋向统一覆盖对公对私存款。
第二点,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是正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救助提供了稳定的、可预期的常规性框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假设发生一家存款机构经营失败,存款人要钱的过程是漫长、艰辛、不确定的;政府和人民银行解决兑付也是繁琐的,要开会、报批,一层一层直至更高行政当局决策,旷日持久。
现在有了存款保险制度,7个工作日内实现赔付。银监会正在审慎有序放开民营银行准入,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重要基础。韩国、我国台湾搞民营银行不太成功,我国大陆是在一个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里搞民营银行,情况会大不相同。另外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单户单机构只保50万元,会导致存款挪移。
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以后都没有出现存款大规模挪移的现象。我国就更没有必要。我国过去的存款就很安全,现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又多了一重安全。
最后一点,提一个小的工作建议。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央行适时要求存款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即在开立存款账户时,主动告诉存款人有关存款保险的信息。在美国,投保银行的橱窗上常会有“Deposit Insured”的提示。
我国的现实可能是小型、微型银行愿意主动提示,大型银行可能会不太在意。从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宣传存款保险制度计,央行会有统一的告知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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