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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服务行业税率(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编者说明


为使广大商贸服务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 我们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复工复产政策 50 条实用电子手册》, 供参考。


政策法规处
2020 年 3 月 19 日




财 税




1.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免收 2 个月房租。(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地方适度财政补贴。鼓励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 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3.欠费不停供。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实行用电、用气、 用水等“欠费不停供” 措施, 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 不收滞纳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4.放宽容(需) 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放宽容(需) 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 减容恢复、 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 等条件限制, 减免收取容(需) 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 停产的企业, 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 110 号))


5.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扩产增供补贴。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扩产增供,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 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 21 号)


6.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补助。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 20%按月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 21 号)


7.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 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补助。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 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 30%按月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 号)


8.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 保障疫情防控、 公共事业运行、 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 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 农牧民工、 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 1000 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9.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 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10.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 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 按规定给予每人 1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11.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 物管费、 减免服务费、 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 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 据实给予 3 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 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可从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四众创业支撑平台, 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12.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 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 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 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13.延期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 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 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 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 3 个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14.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 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15.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内蒙古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2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16.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的扣税规则。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7.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8.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9.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四大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 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8 号。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小规模纳税人下调税率。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 自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当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认证认可机构, 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号) )


22.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


23.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 消毒物品, 防护用品,救护车、 防疫车、 消毒用车、 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规定。
(3)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 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 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 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 进口物资清单, 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号) )


24.申请减免税。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由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内蒙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医 保 社 保


25.中小微企业免征、 减征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2020 年 2 月至 6 月,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 2020 年 2 月至 4 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7.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措施。将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时间延至 2021 年 4 月 30日。(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8.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 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 50%。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9.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 可缓缴 6 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9 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 不计收滞纳金, 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金 融


30.免收登记服务费。一、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费。二、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民营银行、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 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三、 上述措施, 自 2020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 291 号) )


31.“助保贷” 资金。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5000 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 资金, 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 21 号) )


32.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 隔离服、 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贴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34.贷款利率水平下浮。鼓励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左右, 确保 2020 年融资成本不上升、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 0.5 个百分点。(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35.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 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36.不抽贷、 不断贷、 不压贷。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 不断贷、 不压贷, 通过展期、 无还本续贷、 信贷重组、 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 能续快续, 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 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 做好征信服务工作, 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 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37.鼓励金融机构差别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 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 对住房按揭、 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 合理化安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38.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 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符合核销条件的, 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号) )


39.申请展期还款。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展期期限原则上为 1 年, 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民银行、 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 号) )




简 化 程 序


40.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程序可开展经营。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号) )


41.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 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 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 2020 年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 号))


42.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 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


43.取消餐饮业、 农资经营户开复工线上备案审核。从 3 月 10 日起, 取消使用“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餐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 “呼和浩特市农资销售单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 申报制度。全市所有餐饮业、 农资经营户开复工不再经过线上备案审核手续, 只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即可恢复营业。(转自内蒙古日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44.“承诺制” “代办制” 。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 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 全面推行“承诺制” “代办制” , 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 21 号)


45.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 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 21 号)


46.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 后补办手续, 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 、 注册登记“零等待” 、 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 。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 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 号) )


47.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48.自行恢复营业。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 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 开放所有地区、 所有行业(教育、 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 , 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 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 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内防指电〔2020〕 16 号) )


49.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 ” 。持有绿色“健康码” 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 湖北省除外。各地区、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 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 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 并取消夜间门禁限制。在密闭场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动, 根据情况有序恢复。(《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内防指电〔2020〕 16号) )




帮 扶 救 助


50.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由当地街道(乡镇) 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 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 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 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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