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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收入吗(技术服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吗)


情形一: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劳务费”,涉嫌受贿罪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时没有收受“好处”,而是在离职后形式上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再以收取劳务报酬的方式将“好处”兑现。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情形二: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收取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后,虽在形式上约定通过个人劳务行为取酬,但实际却不提供劳务服务,仅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类行为表现为收取的财物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交换关系。


例如:李某,**法院**庭三级法官,退休后,与案件当事人A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200万元,未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仅就A有关案件向原单位同事、在职法官C打招呼说情,使A的案件胜诉。李某虽然与A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但是未提供咨询服务,仅仅是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收取他人财物,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劳务报酬”作为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情形三:违反禁业规定取酬,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可见,在规定时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取酬要受到规制。


例如:李某,**法院**庭三级法官,退休后两年内,在本地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收取报酬200万元。李某退休后从事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服务,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冲突,违反禁业规定,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违纪所得应予以收缴。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业规定所获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取得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故对其违纪行为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扣除合理成本。


情形四: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混同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具有概括性及多样性,如退休后既提供与原业务相关的劳务,同时又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获得明显与付出劳务不成比例的大额报酬,则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加以认定。


情形五:合理合规取酬行为,不认定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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