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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问】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或贷款逾期后的应收利息,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明确全文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通常都有明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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