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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评审费的税收标准(发放评审费的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办法》指出,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指出,省政府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省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5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办法》明确,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指出,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青年文明号”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甘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质量奖评选。


《办法》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省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办法》强调,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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