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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有时并不是单一经营,会涉及税率不同的兼营,或者存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经营项目,那么取得的进项无法划分用途,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如果只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税率13%,兼营现代服务6%,只需要分别核算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不需要区别用途,合并抵扣即可,但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销项税率从高计算。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货物税率13%,兼营现代服务税率6%,销售额分别核算,2019年9月销售货物20万,销售服务5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进项增值税2.7万元,假设没有上期留抵。


9月应缴增值税=20×13% 5×6%-2.7=0.2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


这种情形下,要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用途,如果可以准确区分,直接按照归属区分可以抵扣或者不可以抵扣。


如果不能准确区分,要按照总局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其中: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换算。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按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购销不均衡性的存在,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因此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做清算,并对相关差异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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