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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净额法只抵消商品成本吗(还本销售不得从销售额减去还本支出)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文件对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如何核算,进行了规范。


一、新产品研发收入的“前世”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准则列式的五个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根据2019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一般企业报表格式》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项目,文件对“研发费用”项目的描述为: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按照上述两项规定,研发支出相关费用(一般为扣除费用后的净支出)的最终出路只有两条道可选:(1)利润表的“研发费用”项目,(2)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或次品出售,所产生的的收入也只能抵减所发生的的成本,差额(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只能计入“研发费用”。


2、税务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由此可见,新产品研发收入的“前世”,在税会处理上是没有差异的。但是,如果新产品收入金额较大时,财务报表“销售收入”项目数据会失真。


二、新产品研发收入的“今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出台,终于给了新产品研发收入一个“名分”,可以明证言顺的计入“销售收入”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准则解释第15号》第一条相关会计处理: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桥归桥路归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计,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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