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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税收政策 制造业税收政策研究现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现状。该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未来让企业尽早享受优惠,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在今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除了加计扣除,制造业还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除了行业性优惠,还有哪些全行业普适性的优惠可以一并享受?







Part 1


制造业独享的行业优惠政策




01 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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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适用主体】


部分先进制造业




注释:


“部分”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03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Part 2


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通用优惠政策




01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政策研究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税收政策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注释:


也可以不享受,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02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3 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大部分行业,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税收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04 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注释: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05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06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释:


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2.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07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制造业减征:


1. 资源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房产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6.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7. 地方教育附加




注释:


1. 具体的减征幅度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 已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




08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09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


2.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10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 号)




11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票面税额或按照9%或3%计算抵扣进项税。




注释:


必须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是劳务派遣员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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