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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积分入学个人所得税要准备哪些资料)


4月17日,东莞市教育局组织召开媒体发布会,就《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下称《方案》)政策要点进行互动答疑。


《方案》全文如下:(请上下滑动查看▼)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


1.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2.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执行。


第三条 申请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作为“申请地”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一)家长方现缴纳社保或缴纳税款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二)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三)非东莞市户籍家长方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表上现居住地址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四)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现户籍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公布学位。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春季开学后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进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数,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园区、镇(街道)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情况。


(二)网上报名。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其家长方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填报志愿及上传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系统自动关闭信息填写和报名功能。


(三)资料初审。报名信息确认提交后,系统将对家长方填写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基本信息有误的,退回给家长方在规定时间内修正后重新提交。


(四)审核评分。资料初审无误后,家长方不能再进行信息修改或补充,系统将有关申请材料推送给审核部门,审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全市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长方填写和提交的资料的审核和评分。


审核部门在审核评分过程中对家长方填写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或要求家长方修改补充信息或材料。


(五)积分查询。审核部门评分结束后,家长方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积分情况,如对积分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家长方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复核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核申请,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复核功能,并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六)网上确认。家长方再次确认申请信息、积分结果、填报的志愿以及其他信息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后,所有报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补充,系统自动生成积分制入学确认表,家长方下载该确认表作为申请和入学依据。


家长方或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网上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七)积分公示。网上确认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家长方或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八)学位安排。排名公布后,家长方或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志愿,重新网上确认生成新的积分制入学确认表,并以此作为申请和入学依据。公示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公布录取情况。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须自行联系申请地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入学后由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4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情况,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五条 积分项目


(一)工作原则


1.积分制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镇(街道)具体组织开展。


2.积分项目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读。


(二)积分依据


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后,按此家长方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四个项目的情况计算积分。积分项目父母双方原则上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三)积分项目和分值


1.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1)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非东莞市):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


(2)东莞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东莞市):以家长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家长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以及“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本项目合计家长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2.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2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3.在本市纳税情况


家长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其中: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请积分制入学,其税额统计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本项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积分规则计算积分,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家长方申请积分入学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2019年度前(不含2019年)积分规则如下: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2019年1月1日起积分规则如下: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4.在本市居所情况


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道),10分。


(四)申请材料


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各积分项目需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六条 转学与升学


(一)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自有居所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制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制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二)已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申请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制入学及计算积分。


第七条家长方在为申请人申请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申请人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家长方个人诚信档案。


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申请人当年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3个积分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积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进行录取。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申请人,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积分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之后的3个积分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积分制入学申请;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申请人,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八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园区、镇(街道)应当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同时废止。


非户籍学生入学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升学


须持有效居住证或在莞办理居住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本市实际,推出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其中,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因此想要在东莞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管是否参与积分入学,家长均需要持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办法》全文如下:


(请上下滑动查看▼)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以及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其中:


(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按照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申请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和学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向民办学校提出入读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八条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通过积分制入学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入学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须自行选择申请地的民办学校就读,入学后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家长方在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适龄子女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家长方个人诚信档案。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之后的3个入学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或优待政策类型的入学申请;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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