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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采集表如何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

[重要提示]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止,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网站上的《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2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1234/011235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债指数基金A/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债指数基金C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100,000/(1 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601.59 100)/1.00=99,701.5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701.59份。


例如: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00 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3)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填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居民纳税身份变动&确认声明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③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836153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含官方网站与官方微信)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参阅《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了解如何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细情况。


(2)尚未开通泰达宏利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或泰达宏利微信公众号(mfcteda_BJ)开户。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当日即可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泰达宏利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网上交易(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或泰达宏利微信公众号(mfcteda_BJ)进行认购。


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 2)起在本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本基金认购申请确认后不能撤单。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未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写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3)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678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7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法人代表:刘轶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3日


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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