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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武汉“十四五”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 闲置厂房仓库等可改建保障房


近日,武汉市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该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今明两年将建设筹集6万余套。目前,全市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21个项目、房源2.16万套(间)。


据介绍,凡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其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意见》明确提出,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均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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