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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不交税怎么处罚(房东租房不缴纳个税怎样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将其租赁的遂平县某公司营业楼的第一、二层房屋,分别转租给了郭某、遂平县某家具城建设路分店、遂平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间,除遂平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王某某的名义缴纳各项税款共184133元外,王某某没有申报纳税。2016年4月26日,遂平县地税局向王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4月28日前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依然没有缴纳税款。王某某2010年至2015年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61843.4元,在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遂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王某某分三次向遂平县地税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共计472584.86元。


遂平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纳税年度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一)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后应及时上缴税款,否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一般会对追缴税款规定一定的期限,如“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你公司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在此之后,税务机关一般还会履行催缴程序。而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上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就不能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后,若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影响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成立。


同时,根据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为人若想免予受刑事处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缴纳税款、滞纳金与罚款。而如果行为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即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后,再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将会面临逃税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纳税人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积极寻求从宽处罚


从逃税罪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来看,在逃税类犯罪案件中,出现较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初犯、偶犯、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在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时,帮助其从轻、减轻处罚。


1、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上述规定,自首包含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坦白: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规定,坦白是指不满足自动投案条件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被动归案,具有从轻处罚的效果。


4、初犯、偶犯: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犯罪前科;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三条第十九项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5、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补缴税款、滞纳金是挽回国家税款损失、退回国家被偷逃税款的表现,对于消除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反映行为人悔罪的表现。缴纳罚款是行为人接受国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的表现,也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主观状态。


6、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本案法院最终考虑了各项从宽情节,对王某某判处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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