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收录于话题
#案例分析
79个
这虽是一起2017年的旧案例,但很具代表性和解剖价值。
案例中,当事人为某券商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该案是一起以“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最终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给予了定案。同时,在确定违法所得时,由于资金链证据不足,监管部门以“从证券账户转出至当事人实控银行账户金额”确定了违法所得,并给予了三倍罚款。(处罚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6/t20170616_318749.htm)
借此案例,谈一下从业人员 “炒股”、“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和“操作客户账户”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三类违规行为的认定要件
这三类违规行为均涉及三个要件:证券账户、资金、自主下单权。
要件 | 违规类型 | ||
是否控制证券账户 | 是 | 是 | 是 |
是否自有资金 | 是 | 否 | 否 |
是否拥有自主下单权 | 是 | 是 | 否 |
炒股 | 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 操作客户账户 |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只要控制了证券账户即已违规,如果使用的是自有资金,就是违规炒股;如果不是自有资金,但拥有自主下单权就是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如不拥有决策权则是操作客户账户。
注意一点:这三类违规行为均为只看客观事实,不论主观意图的。只有出现这种事实行为即可认定为违规!
三类违规行为的责任差异
实践中,操作账户通常是给予监管措施;炒股和接受客户委托炒股通常是给予行政处罚,但存在少量案例是给予监管措施。
在行政处罚方面:
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行为,对应的罚则为证券法第210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