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中国证券法187条规定(中国证券类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收录于话题


#案例分析


79个



这虽是一起2017年的旧案例,但很具代表性和解剖价值。


案例中,当事人为某券商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该案是一起以“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最终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给予了定案。同时,在确定违法所得时,由于资金链证据不足,监管部门以“从证券账户转出至当事人实控银行账户金额”确定了违法所得,并给予了三倍罚款。(处罚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6/t20170616_318749.htm)


借此案例,谈一下从业人员 “炒股”、“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和“操作客户账户”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三类违规行为的认定要件


这三类违规行为均涉及三个要件:证券账户、资金、自主下单权。


要件


违规类型


是否控制证券账户





是否自有资金





是否拥有自主下单权







炒股


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操作客户账户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只要控制了证券账户即已违规,如果使用的是自有资金,就是违规炒股;如果不是自有资金,但拥有自主下单权就是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如不拥有决策权则是操作客户账户。


注意一点:这三类违规行为均为只看客观事实,不论主观意图的。只有出现这种事实行为即可认定为违规!


三类违规行为的责任差异


实践中,操作账户通常是给予监管措施;炒股和接受客户委托炒股通常是给予行政处罚,但存在少量案例是给予监管措施。


在行政处罚方面:


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行为,对应的罚则为证券法第210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