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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免责事项说明书签名)

一、投保及理赔情况

1.投保:曾某2011年9月20日,在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处购买了美满人生卡、旅途无忧卡、祥和家庭卡保险卡并附卡册,并按照卡的提示在互联网上完成投保,被保险人为曾某自己,受益人法定,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21日,保险期限1年,三卡合计驾驶汽车意外身故保额26万元。


4.出险:2011年10月9日曾某驾驶富康牌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地死亡。交警队认定:曾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超速行驶,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又查明,曾某所驾驶车辆行驶证显示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于2011年1月。


5.拒赔: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出险人张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二、诉讼情况

1.起诉:2013年5月2日受益人曾某之妻胡某某、曾某之子增某某等人起诉新华保险至武昌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2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主张可归纳为:出险人驾驶的车辆虽然逾期年检,但仍系合格有效的证件,且车辆系合格车辆,所以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同时,网络投保应当确保保险人对免责条线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两义务属并列的必备条件,但保险公司未经提示和却明说嘛义务,所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3.保险公司抗辩意见可归纳为:首先,保险保险公司在保单激活环节已设置提示信息和步骤,投保人在激活过程中,已阅读了相关条款并确认,保险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其次,出险人曾某系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任何人均应知的内容,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超出法律规定向投保人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所以免责条款有效,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观点可归纳为: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网络激活卡式投保过程演示PPT"说明保险保险公司已尽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出险人驾驶未及时年检的车辆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责情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三、案件思考

1.本案分析


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通常通过电脑网页操作程序完成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的,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按顺序操作,并点击"同意"确认,才可以完成投保;当然,投保人此事也可以点击"查阅保险条款"以查看合同内容,但合同条款并不是出动出现。具体"同意"的内容实际上完全掌控在保险公司手中,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比如本案中,投保人必须点击"确认""我已详细阅读并同意该保险产品简介、投保流程、保险条款等内容",实际上投保人通常并没有点击"查阅保险条款"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


一方面是投保人对自己不负责,没有对保险条款等内容详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和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操作路径设置实际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可见,法律规定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合同条款,而非投保人去点击查阅合同条款才出现;即向投保人出示合同条款、说明合同内容是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被动产生。同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样是需要保险公司主动履行


(当然,本案的判决,法官也可能考量到被保险人驾驶的小汽车,没有进行安检上路,其本身的危险性较高,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利用司法裁判的社会指引性,引导民众遵守交通规则,综合判决社会效应进行裁判。)


2.本案引发的思考(网络销售的优劣分析)


网络投保肯定是保险业发展的潮流,后续可能会有更多保险产品选择网络销售、网络投保,比此类卡式保单网络激活更为纯粹的网络投保,实际上目前已经成为潮流。而实际上网络投保也不是很新的营销创新,根据百度搜索信息看,2008年美国已经有高达890万的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保险投保,早在1994年英国伦敦保险市场就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法国安盛集团,1996年已经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保险;而中国1997年11月28日已开通中国保险信息网,1998年新华人寿保险已收到第一张网上报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进网络时代(援引自--刘慧君《中国网络保险营销研究》,载《中国保险》2010年第6期),后续太保、平安、泰康等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开通自家全国性网站,网站上均可以开展投保等业务。


网络投保作为一种全新保险营销模式,具有诸多优越性:(1)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保险公司可以省去花费在分支机构代理网点和营销员上的费用;(2)经营效率高,由于省去了业务员培训、管理和公司经营等环节,直接将保险产品等大量信息直接推送给客户,大大增加了经营效率;(3)服务更可控,由于直接用系统对接客户,减少人为因素,尤其是避免了保险业最突出的营销员销售误导等问题,所有销售均由保险公司总部控制,使销售更加可控。


但同时,网络投保的弊端也显而易见:(1)销售漏洞或违规漏洞极易引发系统风险,由于网络销售所面对的受众广,如果系统操作流程出现漏洞或违规,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几率大大增加;(2)相对于客户(投保人)来说选择难度增大,由于投保人直面网络投保,不可能像传统销售随时咨询,普通投保人面对海量信息和专业知识难以更精准了解保险产品情况。


3.普通投保人该如何网络投保


(1)坚持在官网操作投保。由于保险行业存在大量建业代理、专业代理等代理销售,代理公司往往通过自家网站代销保险产品,甚至可能还有自媒体上网销保险,而当前网络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层出不穷,作为普通人难以辨别网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所以坚持在保险公司官网上投保,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的最省事省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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