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湖南国税局代征机构(湖南非税征管服务平台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税湖南省税务局今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对平台企业的开办、委托代征协议管理、委托代征的门槛条件、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代理办理发票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包容审慎、择优重质、有进有退、健康规范”的总体原则,防止一哄而起、一拥而上“一阵风”,以及不顾实际、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等粗放式管理行为。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湖南省内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熊宝整理了其中的要点,并进行了简单解读。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条件


《意见》提出了7个具体的条件,以下为精简后的7个委托代征门槛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相关情况。


2.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


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


由企业向县级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等进行佐证。


发现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3.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


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至少包括:


❶具有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功能;


❷具有灵活就业人员实名认证功能;


❸具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功能。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4.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服务协议,以及相应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备查资料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


5.有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能够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事宜


县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登录其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随机抽样查验涉税代理授权(电子)协议的方式进行核实。


6.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


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流程、人员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等。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核实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7.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以上7个条件可以看做是同一个要求:自证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合规: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信息化系统”是为了自证业务的真实性;


“业务场景范围符合灵活用工范畴”、“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的协议”、“有涉税代理授权协议”、“有内部风控能力”、“征信较好”则是为了自证业务的合规性。


二、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


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❶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❷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指导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特定要求办理涉税登记,登记类型只能办理为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经营场所只能登记为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能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三、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


▌税务机关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前提是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涉税登记)。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自身不作为开票主体)。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平台企业可代理其申领发票自行开具。


四、平台企业的后续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业务宣传资料,主要审查企业官网、企业公众号、企业微博、企业纸质印刷宣传册等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宣传、非法宣传情形。


▌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查询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重点模块,监控是否存在查询导出的涉税信息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实名认证情况,如:其系统内是否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以及个人有效银行卡信息。


▌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涉及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综合匹配情况,防范税收风险。


▌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


采取随机查询灵活用工人员并拨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的方法,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


纵观全球,日本灵活就业人员占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已达40%;美国作为灵活就业的发源地所占比例也已超过34%;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灵活就业人员所占比例都超过30%。而中国灵活就业人数只占9%,仍处于初级阶段。近年,尤其是在疫情的催生中,灵活用工迎来重大利好。在中央和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的政策支持下,灵工行业也逐渐摸索出属于自己的行业规则,政策的不断明确和对行业规范要求的提高,显然对行业发展有着正向积极的引导作用。


文章内容源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