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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观后感(请谈谈对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的看法)

熊大普法汇:社会的焦虑是不是“法无力”?


-----读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感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于2020年12月27日看到新闻,并在朋友圈转发了该修正案。这几天,无论哪个新闻平台,大家都在谈论该修正案,我总想为该修正案写点东西。今天刚好不忙,就整理了这段文字。


首先得说明一下,目前对修正案十一的解读在各大平台都能搜到,其中解读人不乏各种专家和大咖,立法部门也发布了权威解读,因此,如想从专业角度去理解修正案,应该阅读他们的解读。


我虽然是一名律师,但平时很少涉及刑事案件,对刑法的条文及法条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文义表面,没有案例和办理经历做支撑,专业性及深刻度肯定远远不够。本文我仅是根据自己肤浅的理解和结合社会热点新闻来谈谈自己的感受,一家之言,不足挂齿。


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一共48条,仅正文的内容就有9000多字,因为本文不属于解读,因此就没有展示全文。但对于与本文内容相关的条文,我会全部展示出来。


一、关于对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三款的感受。先列明条文如下: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错,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提到了12周岁。其中刑责年龄的前提,需要我们结合几个案例其感受。




案例一:2019年10月,大连一名10周岁的女孩遇害。经查,确定凶手为一名13周岁的男生。因该男生未年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8年,广西河池一名未满13周岁的女生,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其约至家里杀害并碎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达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8年11月份,陕西神木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初中女生遇害,凶手为六名未成年人。




以上案例均来自网络平台,只要输入未成年杀人的字条,相关案例便弹框而出,案件数量和案件残忍程度,各个触目惊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海口公安边防破获三个盗窃团伙,缴获砍刀、棍棒、绳索等大量作案工具。这些人打架、偷窃、敲诈勒索无恶不作,手段极其老练,犯案高达130余起。可谁曾料,这群犯罪团伙,未成年竟占90%,14岁以内的,竟高达80%!年龄最小的,仅为10岁。


因此,修正案的本条修改,我用了“惨烈”这个词了形容。所谓的“惨烈”不仅是指逝去的生命,还有饱受摧残却无计可施的被侮辱的未成年学生,也有看到整个新闻后却陷入烦躁和焦虑的整个社会。


一般的常识,法律是能保护好人、保护弱者的,但是,当你突然发现,对恶魔般的“人”,法律好像更能保护。这种被保护的“人”,可能有一部分真不知道自的“年龄优势”,即己杀了人(不管手段多残暴),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一部分人却能熟谙这个规则,因此,生命在其面前成了名副其实的“草芥”。


如果社会真的如此,我们如何不会烦躁和焦虑?我们责怪执法机关外强中干?我们责怪立法部门碌碌无为?都不是,立法和执法关注的可能是普遍现象,但个案呢,但特例呢?这种恶性的事件,肯定不是高频率的,但肯定会有发生。如果下次,一个8岁的儿童学会了杀人,制造了血案,我们立法部门是不是需要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调整了8周岁?


解决我们的烦躁和焦虑,调整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够了吗?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这还不包括校园凌霸的行为。校园凌霸的发展自然就成了犯罪。生命在这些人眼里,真的是不值一提的。我们都有小孩,也需要读书,我们教育小孩不恃强凌弱,但别的家长好像不在乎这种教育,在一个自由和和平的环境里,一条幼小的生命好像也很容易逝去,而父亲好像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种情形的发生而无能为力,法律好像也只能发出一声哀叹。


我不知道,看到该条修正案后,受害人的父母是否能得到安慰,我们每一个人是否可以“松一口气”了。


电影《武侠》中的唐龙,好像改邪归正了,娶妻生子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但在他手上逝去的每一条生命就能心安了吗?唐龙自己每每想到自己背负的血债,他真可以简单安心过日子?




二、关于对修正案(十一)第二条第一款的感受。先列明条文如下: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就需承担刑事责任。


光说法条,可能不一定有印象,要说乘客抢控公交车方向盘,大伙可能对重庆万州的事件还有印象,那可是15条生命,当时这也是一个深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我们先简单回顾: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车内共有司机及乘客15人,13人死亡,2人失联。


经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18年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车辆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15条生命就此消失......




法律就是规则,是最后的红线,每一个人应该都无权突破。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有无知的一面,上述案例中的始作俑者刘某,就不是用无知了解释的,而是“无畏”,无畏规则,无畏法律,无畏生命,内心充满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和便利。


我突然大胆设想一下,如公交车司机是警察,具有直接的执法权,他还敢如此嚣张么?输入“抢公交车方向盘”的词条,网络上也能呈现大量这类的案例,地域跨度大,不分年龄和性别,比比皆是。


之所以敢抢方向盘,除了是完全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外kao,还源于内心的无畏,之所以无畏,有三个可能,一种是自己的胆大妄为,一直以来,对任何事情心里从没觉得害怕过,这种人就是单纯的胆大,以自我为中心,谁都不怕,谁都不服;一种是恃“强”凌弱,他不管自己如何,只要看见别人不如他,就喜欢欺负一下,以彰显自己的“强大”,如阿Q之类的;还有一种是有恃无恐,怙恶不悛,这种人一旦把“恃”给端了,他也就恐惧了。小时候听姨奶奶讲,村子附近驻扎过日本兵,小日本出门都会带个大狼狗,狼狗看见行人就狂吠不已。后来日本投降了,日本兵回去了,但狼狗留下了,那狼狗就成了野狗到处流浪,看见人总是夹着尾巴灰溜溜避开。


但无论是哪种人,社会一定存在,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和教化,这种暴戾之气没有消失或减弱,就算重新设定了规则,问题可能还会出现。就像高铁霸座一样,时不时还有发生。


无畏和学历及层次无关,高铁站也有阻止高铁关门的现象,候机厅也有要求强行登记的行为。人的自律才是关键。




三、关于对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感受。先列明条文如下: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首先说明,之所以把这三条放在一起,我觉得有些事情具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但又实实在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为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我们也展示几个场景和案例。




一、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为“嫖宿幼女罪”。


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自此,两条法条产生矛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从此,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消除了纷争。




二、2019年7月,时任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儿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7月10日被逮捕。2020年6月16日、17日,该案一审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经历了两天共16个小时的审判后,普陀法院当庭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三、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赵志勇、李娜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与赵志勇等人发生性关系。对对本案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志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制减刑。


赵志勇,河南省尉氏县人,原系河南省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三届开封市总商会副会长、尉氏县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尉氏县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四、2020年,鲍某某“性侵养女”案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因为法律的介入,本案已暂告一段落,但社会对此尚意犹未尽。




通过上述展示,我们发现,有些问题,法律也是挣扎的。我始终相信,当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不是心血来潮,一定有其合理性。在嫖宿过程中,嫖客可能真无法打听女孩的年龄。但是,立法的好意被别有用心的人充分利用。先不谈嫖宿幼女的案件是否增加,但哪怕是强奸的幼女的人犯案时也想靠上这个罪名,让自己量刑轻点。


一个“有心”的好初衷,结果成了一个“无意”的伤害幼女的行为。人性的丑陋在此展示无遗。


还有一个怪现象,当然也和人的关注度有关。在网上,能“嫖宿”或猥亵幼女的,好像都是有地位的人。他们的行为是有目的的、是有选择性的。先不谈这些人的心态和丑恶程度,也不谈他们的霸道和骄横。当有“嫖宿幼女罪”作挡箭牌的时候,只要稍加精心设计,强奸罪就不成立了。就像现在的“巨额资产来历不明罪”一样,只要贪官们答非所问,贪污罪或受贿罪就不成立了。“巨额资产来历不明罪”看似个“大口袋”,实际上就是个“挡箭牌”。


该修正案第二十七条本来不值得细细讨论。收养法是普遍适用的,但因为鲍某某的案件,好像收养幼女也成了有钱人的某种借口和游戏。当然,这个说法可能也只是某个别人的无意之言,但千万不要一语成谶,本次修正案的出炉,但愿能将这种担心消灭在萌芽之中。


隐蔽性的犯罪,不等于没有犯罪,只是法律难以察觉而已。包括鲍某某,虽然未定罪,但也有人认为,其为律师,精通法律,知道如何规避责任和消灭证据。虽然该话为气话,但现实中也存在这种可能。


从理想化的角度看,杜甫的这句诗还是很美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法律也如此,千万不能成为有权有钱人的游戏,能保护一切人不受到恶魔的伤害,足矣!




四、关于对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感受。先列明条文如下: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宋真宗赵恒御笔亲作《劝学篇》,传布天下,诗曰: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锺粟;


“安居不用架高楼,书中自有黄金屋;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


“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


“男儿欲遂平生志,五经勤向窗前读。”


自科举取士以来,确实很多平民阶层得以跻身官场,北宋丞相吕蒙正的《寒窑赋》是能打动人心的。


我国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不清楚高考为国家培养出多少人才的数据,虽然目前也很多人质疑高考制度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该否认,目前,高考对国家人才挖掘和培养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整体上,社会是认可高考的公平性的。


大学以前是包工作分配的,只要你考上了大学,工作就无忧了。我出身农村,小时候经常听父亲教育,你们要好好读书,考个学校(我们说的考个学校就是大学中专师范之类的),那样就不用回家种地了。


一个人要考上大学,首先小学五年的成绩要优秀,初中三年的成绩也必须突出,高中三年也需要名列前茅。一路跑来,很多人就掉队了,最终能考上大学的一定是凤毛麟角。特别在我们农村,几年可以就考出一个大学生。


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我说是如果,你的上大学的名额被另外一个人顶替,他后来用你的名字完成学业,参加工作,获得社会地位,而你对此,一无所知,还傻傻地认为自己技不如人,愿赌服输。


一直以来,你含辛茹苦,挣扎在农村最底层,终有一天,你发现了这个真相。但一切都是不可逆转的。你的命运被别人盗去,本该是你在某个单位意气风发,是他在你耕种的土地上来回奔命。你心里会不会崩溃?


这种案例在社会上也真的太多了。


教育,教出来的结果就是公平,教育也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中完成。这种行为和公平没一点关系,完全就是灵魂的盗用。杀人犯剥夺的是人的肉体的生命,顶替他人入学剥夺的是不是人的灵魂的生命?


看看案例:




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最终陈艳萍冒用陈春秀上学成功。




这类案例网上也比比皆是,有兴趣可以自己找找。我看到这类评论,有一条让人发聋振聩。具体内容忘了,大概意思如下:


农村的孩子,就只有一个红薯充饥;而顶替的人,家庭条件一般不差,家庭背景也不赖,否则他没有能力实现冒名顶替,按理上,他有很多种充饥的方法,吃饭,吃方便面,甚至吃肉喝汤,但是,他为什么就偏偏要把人家充饥用的红薯掠走呢......




写到此,我又看了选择的几个法条,无论是未成年犯罪,还是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还是奸淫或猥亵幼女,或者是冒名顶替上学,所有的问题都有一个症结,就是,一群冷血的动物,精致的利己者!


社会的焦虑即缘于此,如果没有改变,不去改变,下一步,只能不断修正刑法了,好比当年鲧以筑堤的方式治水一样......缓解之后就是更大的痛!




熊氢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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