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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报时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年报时间)


个人所得税改革第三年,纳税人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逐渐熟练,然而和综合所得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便可操作不同,目前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仍需要纳税人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此外,还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此前,对于纳税人的经营所得,税法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务操作中,核定征收出现被滥用的情况,从而使其所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较低,最终导致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负比查账征收的税负大幅降低。


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存在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查账的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情况下,政策被滥用后纳税人可能会以较低税率来纳税,这其实违背了当初政策出台的意愿,也并非我国税改的方向,因此加强对这部分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实际上是维护更加公平的税制原则。”上述税务人士说。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在规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后,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在财税人士看来,此举说明国家在进一步加强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随着经营所得征管方式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也需要谨慎对待相关的税务处理以及资料报送要求。因为按照相关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如果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不过为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人可以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了解相关税法知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综合所得汇算情况的总结结果看,前两次办理情况中,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如实办理,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享受了个税改革红利,也有很多纳税人补充了税务部门未掌握的收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


不过,税务部门也在汇算过程中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没有如实申报。


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在上述税务人士看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汇算过程中出现的督促整改举措,同样适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因此纳税人需要审慎对待,并及时申报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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