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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谁确定)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下列情形暂于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3)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况


4.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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