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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将定刑量罪(增值税发票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近年来,由于增值税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能,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打击增值税发票犯罪力度加大及监管机制的日益完善,在此方面的治理已取得一定成效。






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我国增值税制度确立。


三年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文件出台,确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将最高法定刑设置为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仍然保留无期徒刑。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必然要索取和开具税务发票,发票与企业经营密不可分,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经济犯罪活动中的一种常见型犯罪。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对自己团队历年来办理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大量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从整体上来看,在辩护获得成功的案件中,公安局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相对较多,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非常罕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以下能够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形,供企业家们参考:


1、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登记企业、冒用他人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装置从事虚开的,被冒名的受害企业或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 虚开后,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控制人死亡,案件无法调查的;


3、 有真实交易,三流一致,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只发生在买方与卖方之间,货物或服务从卖方流向买方,发票由卖方开给买方,资金从买方付给卖方;


4、 交易混同、有真实交易,也有虚假交易,涉案虚开金额无法查明的;


5、 虚开金额或逃税金额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事后,主动补交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6、 虚开金额较大,但是没有实际抵扣,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7、 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的;


8、 在共同犯罪中为辅助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的;


9、 因法律修改,由于够罪金额的调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现行刑法不够罪的;


10、 以开票日期起算,超过刑法上追溯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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