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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是不征税收入(研发专项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使用政府拨款承建美丽乡村项目免税吗?

问题描述:我单位是政府的融资平台,项目是美丽乡村项目,是我们自己立项,财政拨了部分项目资本金,其他款项由我公司自行融资贷款建设,但该债务政府列入了隐形债务,利息及偿还本金是我公司向政府打请示,由财政拨付我公司再偿还。


请问:该项目是公益项目,我们承建项目和收到政府的拨款属于免税吗?







【解答】: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在项目建设中,贵公司可能是自己公司无偿提供了“建筑服务”,也可能是将项目建设外包给其他建筑施工单位,但是最后把建设成果无偿的捐赠出去。由于项目是“美丽乡村”项目,受惠对象是社会公众,属于公益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无论是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还是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贵公司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收到政府的拨款,是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美丽乡村”项目。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贵公司取得政府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将政府拨款用于“美丽乡村”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贵公司收到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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