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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公益性捐赠统一收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需要什么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 ,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具的凭证。



什么情况下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❷ 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❸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❹ 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❶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❷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❸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❹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❺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❻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开具捐赠票据时须注意


❶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❷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对于公允价值的核定主要分为两种:


其一,捐赠人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相关计价凭据(采购发票、报关单等)为依据确认,要求捐赠人提供计价凭据的复印件作为公允价值核定的依据;


其二,捐赠人自产商品的公允价值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要求捐赠人提供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半年内销售该类产品(以多种销售情景中最低价格为准)的发票复印件作为公允价值核定的依据;


此外,如捐赠人提供不了上述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捐赠物资核价文件,则需由相关工作人员对捐赠人提供的物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如在网站、商场核询价并提供有关截图或照片中最低价格为准)后,提交财务进行再次审核后,确认捐赠物资的价值。核定捐赠物资价值的原则为,捐赠物资的价格不应高于在公开市场上以资金采购该类物资的价格。


❸ 开具捐赠票据时,票据抬头需与付款人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提交给财务代付款证明并加盖付款公司公章或付款人签名。



捐赠票据的作用


❶ 抵扣个人所得税: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❷ 抵扣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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