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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江苏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周期)

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劳动者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法院认定,这段话涉及3个重要的法律知识,下面逐一分析。


一、哪些情形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哪些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一,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一)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具体情形如下:


参考几个典型案例:


1、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离职手续未办完停发工资,参考《北京仲裁委发布2014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7,仲裁委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自动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动门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未支付女职工做产检、休产假期间工资,参考《北京仲裁委发布2014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9;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参考《2019年扬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足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常州某物业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未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亦未提供其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具有合理理由而未足额支付的相关证据,且至王某申请仲裁时仍未纠正。王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误扣工资已返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2018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七:张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多扣张某工资,系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且发现错误后积极与张某沟通并主动返还,在多扣工资一事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是否存在明知劳动报酬的支付期限及金额而故意拖延或扣减的情形。


(三)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情形:注:以下情形为举例,不是完整地归纳。


A、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参考《济南中院发布"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2020)》案例4,


B、劳动者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不是其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参考《济南中院发布"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2020)》案例7


另外,2019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8关于四川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晏某劳动争议案, 以未足额获得加班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已经对劳动报酬与加班费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费,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对此,我个人持保守意见。


(四)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6种情形,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都属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篇幅原因,不再展开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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