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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20条理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理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共同保证人之间如无约定,相互之间则无追偿权,“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的规定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不一致,《民法典》实施后应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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