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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国税电子税局(深圳市福田区电子税务局)




5年来,深圳福田区国税局科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廖某(另案处理)的公司办理税务发票业务,收受贿赂高达54万元。日前,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终审裁定,马某被判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获悉,2012年,由廖某控制的深圳市卓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办理税务发票升位、增量等业务,于是,廖某找到了当时管理该公司税务的专管员马某帮忙,马某答应并为廖某办妥此事。


为感谢其帮助,2012年6月和8月,廖某通过亲戚张某某的账户向马某的两个账户各转账10万元,马某均收下。


然而,俩人的“交易”并没有就此停止。接下来的4年间,廖某每逢春节、中秋节日,都会给马某送现金。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6年,廖某借节假日之名给马某送了7次钱,共计12万元。


2016年时,马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廖某借款50万元,廖某便通过亲戚账户,把钱转给了马某。同年9月,马某还了廖某32万元,余下18万元,廖某却表示“不用归还”,就当作给予马某的“感谢费”。与此同时,廖某请求马某关照其控制的深圳同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如果出现了锁机、停票或异常情况,就尽快通知我。”马某应允。


2017年,因同样的事由,马某又收了廖某4万元,答应帮其关照名下企业的税务情况。


今年3月18日,马某被逮捕。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指控马某犯受贿罪,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龙岗区法院判决,对马某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退还的赃款5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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