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国地税合并税务博客(国家税务总局国地税合并)


2002年11月,李女士根据某旅游总公司发布的广告,与该公司达成口头旅游协议,并按照约定交付了18130元。但之后,旅游总公司擅自将李女士转给成都光大旅行社,并加收了李女士6000元。由于两笔费用旅行社均未出具发票,李女士遂向城关区地税一局举报。城关区地税一局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旅游总公司补缴2002年度各项税款9162.98元。李女士认为,该处理决定处罚过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城关区地税一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因对城关区地税一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其并非属于税务征收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参与该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对第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即该具体行政行为未对李女士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女士与税务征收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李女士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