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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但在实践中还有3种特殊情况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拿捏不准,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读。


【案例1】 合同期满留用,是否有权索要二倍工资?


2021年3月31日,林女士与公司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公司没有让林女士离职,林女士也愿意在原岗位、保持原工资情况下继续工作就留了下来,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到了2021年8月31日,公司突然让林女士离职走人。林女士虽然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留用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此,公司一口拒绝。


【点评】


公司应当向林女士支付留用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中,林女士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她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原劳动合同项下的用工关系已经结束。此时,林女士与公司之间系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与林女士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没有与林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2】 入职超过十一个月,是否有权索要二倍工资?


肖女士正好在一家公司工作12个月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肖女士随即以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12个月的二倍工资。因被公司拒绝而引发仲裁、诉讼后,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公司只需向肖女士支付11个月时间的二倍工资。


“是不是仲裁和法院都弄错了?”肖女士满脸疑惑。


【点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被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如果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只需要向肖女士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案例3】超过一年追偿期限,是否有权索要二倍工资?


方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9个月后,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5日,方女士因书面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两年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被公司拒绝,方女士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可仲裁机构、法院分别裁决或判决驳回了方女士的请求。


【点评】


方女士追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的权利已经“过期作废”。在这里,二倍工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


对于正常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出支付主张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则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即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正因为方女士索要二倍工资时权利侵害已经达到两年时间,所以,其失去了胜诉权。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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