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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 赔偿(支付结算办法是法律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涉及的责任、结算及赔偿

谢自灵律师团队 远筑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牵扯到工程价款的结算、损失赔偿、质量责任等法律问题。本文对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怎么结算、双方损失如何主张、质量责任怎么分担,作详解。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前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会存在的法律后果:(一)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




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建设工程已经部分施工或施工完毕,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施工人已将人工、材料、设备等物化到具体的工程实体上,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发包人不可能返还取得的财产,即施工人已物化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财产,发包人只能折价补偿施工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折价补充的前提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当然就不能给予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所有无效合同规定了折价补偿,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三条同样作了折价补偿的规定,两个条款的规定是相稳合的。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两种情形,




第一,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折价补偿,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当然是发包人修复才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如果是承包人自己修复,就不存在发包人要求的问题;




第二,修复后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折价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将驳回承包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当然,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发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时损失如何确定的规定。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两种主要的处理方式。




本条前部分是关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请求如何举证的规定,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但提出主张的一方需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条后面部分是损失大小如何确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不仅损失大小难以确定,而且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工期是否存在延误、是否存在停窝工也都难以证明,允许当事人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为基础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用资质是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前述法律规定,明确借用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属于挂靠经营,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一致。




此外,本条也明确了赔偿的范围限于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会存在,如果发包人明知或者帮助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责任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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