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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发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累计减持达到1%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郑戎及张婷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雅化集团”)于2022年3月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婷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告知函》,张婷女士拟于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股份已达到9,999,919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已达到1%,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二、有关股份变动的减持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2-24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1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告,并于 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内网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任职公司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年12月31日至 2022年1月10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 2021年1月10日,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2-25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预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个月(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29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向任何人泄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3名拟激励对象(均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上述拟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均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尚未形成,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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