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1〕68号
济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U51G)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虚假注册,自2018年5月30日注册起,未购进货物劳务,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与下游受票方均无资金往来。2018年7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共计向个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份,发票代码137011725306,发票号码00431829-00431830、00431832、00431833、00548983-00548986、00565333-00565337、00567596、00567597、00567599、00567600,发票代码137011425306,发票号码00437174-00437177,金额共计5655752.44元,税额共计854,447.56元,价税合计6,510,200.00元;向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份,发票代码137011425306,发票号码00437173、00437177,发票代码137011725306,发票号码00548982、00567598、00431831,金额共计1,270,344.83元,税额共计203,255.17元,价税合计1,473,600.00元。上述共计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6,926,097.27元,税额共计1,057,702.73元,价税合计7,983,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定性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三方证明
2、失联证明
3、税务登记表
4、纳税申报查询明细
5、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明细
6、销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7、进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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