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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资源税改革方案(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9月1日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将开始实施。


该决定于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同时,该决定针对部分现行税率超出法定幅度以及实践中反映问题突出的税目,重新确定了税率。


该决定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部分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对煤、煤成(层)气、铁、铜等19个税目的税率进行平移。天然石、工业用金刚石、长石、白云岩、石英岩5个税目,因现行税率高出法定税率幅度上限,将其税率下调至法定税率上限。为了加强资源保护,与其他省份税率标准相协调,将花岗岩、矿泉水、砂石和其他粘土4个税目的税率适当上调。地热现行税率低于法定税率幅度下限,因此将其调至法定幅度下限(1元/立方米)。


另外,对116个未开采或未探明的资源税目确定税率。为保持资源税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综合考虑临近省份相关税率的基础上,对油页岩、石煤等已探明未开采的51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和油砂、天然沥青等未探明的65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在法定税率幅度的中低档区间,确定了相应税率。


充分发挥资源税从价计征调节机制作用,对10个税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目前全省对滑石、菱镁矿、膨润土、溴等10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调整为从价计征。对以上税目,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调取全省近年来相关资源原矿销售、缴税情况,充分考虑从价计征对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测算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基本维持相关税目税负不变。


明确了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兼顾对溴资源的保护,对开采与溴有关共伴生矿的,分别计征资源税;对开采其他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的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对开采低品位矿的,因低品位矿产出率较低、对环境破坏严重,延续现行不予减免税政策。对开采尾矿的,延续现行减税政策,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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