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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转让税收优惠(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沪浦金融规〔202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首次在国内上市、新三板挂牌、股交中心相应板块挂牌的中小企业。国内上市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交中心相应板块挂牌是指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应板块挂牌。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三条 扶持措施


(一) 国内上市:


1、中小企业在国内上市,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辅导备案、申报材料取得对应板块上市审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2、新迁入浦东新区的中小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国内上市,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1、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中小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应板块挂牌,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3、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首次公开发型股票方式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一),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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