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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比如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及保险代理人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口径也发生了变化,让保险代理人的个税缴纳难上加难。





第一种:以劳务报酬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可按“四同”规则判定,即:同一人,在同一单位(付款方),同一个月内,取得的同属于劳务报酬项目的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劳务报酬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月计算)


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预扣率:按照20%、30%、40%三档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税=不含增值税收入*(1-20%)*(1-25%)*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纵观整个保险代理行业会发现,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普遍都比较高,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基本都达到了40%的档位,意味着保险代理人需要承担高额的个税压力。


第二种:私账发佣规避个税


私账发佣的现象在保险代理行业是很普遍的,通过“私转私”、“公转私”等转账形式发放佣金以此隐藏保险代理人的真实收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个税的目的。


表面上看,保险代理人获取了更多的利益,但实际上,私户避税是含有巨大涉税风险的,一经发现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处以罚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灵活用工平台代缴


随着灵活用工的发展,灵活用工平台解决方案成为保险代理人优化个税的选择。通过合作平台,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变更成个人经营所得,再利用平台税收优惠资源,个税可进行核定征收,税率只需1%左右,个税的优化效果是很明显的。



而且,保险代理人的个税由平台代为缴纳,收入100%完税后,可从平台获取完税证明,并会附赠缴费明细,上面均有税务部门的盖章,以确保凭证的合法合规。


灵活用工平台代缴个税的方案不仅让保险代理人大大优化个税,增加实际收入,更为重要的是方案的安全指数是很高的,让保险代理人获得收益都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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