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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亟需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


近年来,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有偿开采为主要内容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政策,有力促进了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所有权收益环节前置,企业前期投入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积极性。


对此,姜大明等5名全国政协常委和委员建议,一是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矿业稳定健康发展,把能源资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同时建议,尽快理顺矿产资源税费关系,统筹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以稳定市场预期和保障国内资源供应能力;总结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统筹考虑矿山企业总体税负水平,加快完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建立以权利金为主体的所有权收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晰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瞄准矿业权出让、持有、开采3个环节,从根本上理清税费金关系。首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出让金(机会成本 投资价款)。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征收出让金,体现矿业权人取得勘查开采排他性权利付出的对价(机会成本),政策目标是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鼓励勘查开发。同时,通过出让金方式,回收部分矿权区块中含有国家勘查投资形成的价款收益。其次,在矿业权持有环节征收占用费(矿地租金)。体现矿业权人占有使用矿业权区块而支付的持有成本,一般按面积逐年征收(或根据需要累进征收),政策目标是限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等过度占用资源的行为。最后,在开采环节收取权利金(所有权收益)和资源税(级差收益)。权利金是国际上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通行做法,是对采矿权人因消耗资源储量向所有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体现对耗竭性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一般是在开采环节按照一定比率从量或从价征收。


三是建立以权利金为主体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制度。按照加强政策协调、管理简约便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在实际已开征资源税的基础上,构建以权利金为主体、与资源税协调的所有权收益制度。首先,区分不同矿种测算确定权利金征收水平,同时充分考虑资源税的已征空间和企业总体税负,合理确定权利金实际征收率。其次,在征收方式上,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在采矿环节从价从率计征,同时要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具体征收时可与资源税合并征收。最后,在收益分配上,原有的资源税部分可继续留归地方,明确权利金作为国家所有权收益归中央(也可与地方分成),以真正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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