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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未告知诉权(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

xx县实施房屋征收,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刘先生因不满意补偿一直没有与x县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2018年8月5日,刘先生的房屋拆除。刘先生不知道谁拆的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对于不知道强拆行为实施主体,导致其不能提起诉讼的问题,因上述解释对于一年起诉期限起点的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根据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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