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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体系(现行税制体系中的增值税属于)

1.新增了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2.对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进行了多处新增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2)新增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新增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2.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视同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1)非营业活动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



2.征收率



【考点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主观题必背条款)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期)



(2)销售额的确定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①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③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①一般规定



②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特殊规定(2019年新增)



2.进项税额



【提示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2019年新增)


【提示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提示4】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2019年新增)


【提示5】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019年新增)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新增)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提示1】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2】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4】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业务的税收优惠


(1)零税率



(2)免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⑥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⑦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⑧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⑩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⑪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⑫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⑬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⑭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⑯个人转让住房的免税政策(2019年新增)



【提示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提示2】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提示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2019年新增)


【考点5】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考点6】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7】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适用免抵退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解释】免退税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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