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16年5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购进一处房产,2019年4月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请问我公司就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是否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该项融资租赁服务属于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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