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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会计科目(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我们知道财会(2016)22号文件专门针对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做了规定,在22号文件中专门设置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这样的科目,这个科目专门用来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按照22号文件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同时在22号文件中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税费转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小微企业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会计核算的时候,一方面要计提应交税费,另外一个方面要转入到当期损益,这个当期损益指的是什么?


由于税费的减免,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政府补助,按照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当期损益,做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恰恰在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中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会计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其应当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核算,也不能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要记到“其他收益”,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是说,以后关于增值税减免,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把它记录到其他收益,除非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或者是冲减成本费用不涉及到其他收益。


结合实际工作,常见的增值税减免业务有哪些?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小微企业免税业务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9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今年(财税〔2019〕13号)将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注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作为一类核算,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作为一类核算,分两部分核算算,分别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电脑配件,2月16日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时,并不知道这个月的销售额能不能超过3万,也不知道最后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在这个时候把以前记到应交税费的金额冲减掉,或者说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其他收益300


而不是贷营业外收入300,这种做法是在财会(2016) 2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即征即退,账务处理

所谓即征即退,指的是交了增值税之后,税务局根据税法规定给退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某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100000元,销项税额是9,000元,假如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9%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采购业务之后,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然后到月底的时候,正常的按照销项减进项给税务机关交税。


我们假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6000元,给税务机关交了6000元的税,交完税之后,实际缴税的金额超过了3%。按照10万乘以3%,税负应该是3000元,应退税额=6000-100000*3%=3000元。


发生了销售服务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


(因为主要讲免税,采购业务账务处理这里不讲,按正常账务处理即可)


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收益 3000


像这种退税是直接退钱。


退税业务除了即征即退,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账务处理的原则是完全一样,所以在这不再细讲。关于这个账务处理,一般来说也没有争议,大家都认可这么做。(先征后返不是退税,它是由财政部门返回一部分财政资金,但是账务处理和即征即退是一样的)



免税减征业务,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前面笔者说了一个基本原则,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案例1,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用(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400,


贷:银行存款400。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


贷:管理费用400


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0


贷:管理费用400


案例2,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净值10300元。税法规定,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这个意思是如果销售以前年度购买的这些设备,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交增值税。


笔者前面讲的那些业务,账务处理应该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会有分歧,但是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大家就会有分歧,下面我们看一下,笔者是怎么做的?


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


(注意,实际上做这个账务处理之前,还要先做一个,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因为讲免税业务,所以注销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就省略了)


注意,账务处理是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业务,只需要交200的增值税就够了。



计算减征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


贷:其他收益10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我们是在收到销售款的时候直接做“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0”,还是说先做一个300,后面再“借:简易计税100”,这个可能会有一定的争议。


在会计准则中,在有关的文件中对这个业务没有做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现在这种做法做。因为这样做,才能反映整个政策的过程,因为政策本身就是要按3%计税,按2%缴纳,依据3%减按2%交税。


如果直接按200元列帐,虽然做账比较简单,但是没有反应按3%计税,减按2%交增值税这个过程。


按笔者前面的账务处理,也方便填纳税申报表。根据有些国税局曾经发过的一些文章,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他们是比较主张企业这样做账的。所以说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方法做账。


实际上最终结果的区别:如果直接按照200元做账,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就多了100;如果把这100元的减免税单独表现出来,这100元就会单独作为其他收益来表现。


案例3,某金融机构2017年9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财税(2017 )4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样的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66


贷:其他收益 5.66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实际上不用交税,最终的结果是把这100万的收入,94.34万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5.66万作为其他收益来核算了。


第二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业务是免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也是免增值税的,而不涉及到交增值税,都可以参照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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