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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固定资产被银行处置(抵押给银行的资产怎么处理)

  房价高企,以至于不少家庭难以全款购房,而是通过把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的方式购房,此时如果所购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抵押关系又该如何处理?下面为您解答。



  一、拆迁补偿款归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变更房屋所有权,必须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登记仅属于债权登记,并非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以抵押给银行的房子,所有权仍然属于房主,并不属于银行。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可看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收人。所以即使房屋被抵押给银行,拆迁补偿款仍然应该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主。



  二、抵押关系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通过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拆迁,虽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征收补偿,但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在征收补偿利益中优先受偿,而房主欠银行的钱该还的还是要还。


  实践中,被征收人(房主)可与抵押权人(银行)就抵押内容重新协商,双方可以进行如下约定:如果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果拆迁补偿款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的欠款将作为没有抵押权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如果采取产权置换补偿方式,那么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另外约定其他可抵押财产做担保,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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