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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27号文时代的同业业务(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影响)


同业市场“猫鼠游戏”仍在升级。新的更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仍以不占用信贷额度、计提最少风险资本为目标,帮助资金流向需求紧迫的地产等行业。


一位营销“T D模式”的人士介绍,其正在进行的业务中,出资方主要为民生银行(600016)、光大银行(601818),提供项目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此类模式开展规模已超百亿。


“按下葫芦起了瓢。”一位曾参与127号文起草的人士描述。熟悉同业市场的多位人士判断,上述“创新”可能与127号文“实质重于形式”的风险计提原则冲突。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同业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其所在银行90%同业贷款流向房地产企业,其中约一半为小型民营房企。“监管层希望通过打击同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挤压影子银行输血地产行业的目标,可能没有这么顺利达到。”


127号文出台一个半月后,投资非标的传统模式“买入返售”表面上已偃旗息鼓。但市场对“非标转标”意兴阑珊。


T D合规瑕疵


即便尚在127号文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迫于业绩压力,一些有明显合规瑕疵的项目依然顺利过会。


最近流传于市场的T D模式即为其中之一。参与相关业务的人士透露,过去多为出资方的民生银行曾设计T D模式,并已由总行授权5家分行试点。民生银行试办此业务的分行曾积极向其他商业银行营销此业务。而兴业银行(601166)目前已处于内部审批阶段。


一位城商行风控部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半个月前项目过会时,风控部门、会计部门负责人均认为此模式与127号文严重抵触,违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但项目最终仍然过会。


T D模式,可概括为“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相比过去的“买入返售”,减少了“过桥行”角色。


具体交易结构为,首先由出资银行A(相当于“买入返售”中的丙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行B(“买入返售”中的乙方)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B银行提供资金的当天(T日),就将上述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项目银行,并由项目行“名义代持”。直到T D日,A银行向出资行支付转让价款。T D日一般为融资项目到期日。


此种模式与过去“三方买入返售”效果无异—一笔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


对出资行来说,此笔出资为无风险收益,目前年化利率约在6.8%左右。项目行的“名义代持”帮助此项业务出表,在会计科目中计为“同业借款”,计提25%风险资本。


而对项目行来说,因未支付实际受让费用,属于“应付账款”。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实际操作中,项目方银行普遍采取“不计账”的方式操作,所以完全不占用风险资本,账面上也完全不出现资金进出。


项目行动机明确:尽管要承担全部风险,但无需动用任何资金头寸,可在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留住客户,同时坐收息差。


同时,此模式也规避127号文“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项目行变相兜底,按照约定,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出资方照例收取投资收益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事实上,此模式合规瑕疵明显。


一位城商行风控部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相关业务人士甚至明确提及要“低调开展业务,通过会计调整隐藏业务规模”。


“兜底承诺”变种


各家银行同业部都在围绕“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做文章,意味着只要非“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或非“信用”担保,即可绕开监管。


一位华南地区城商行同业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目前正在做的模式,主要为“存单质押”。


这个模式中,“过桥行”的角色依然存在。出资行A(“买入返售”中的乙方)向提供项目的银行B(“买入返售”中的丙方)存入一笔同业存款。B银行以同业投资的形式,向“过桥行”收购一笔受益权。而A银行以存单向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通道机构与出资行再签署一份“抽屉协议”—存单质押解除合同。


上述城商行人士称,这种模式既不出现“买入返售”、也不出现“信用担保”,并且因为均为同业投资或同业存款,不需计提100%风险资本。


一位熟悉同业业务人士告诉记者,过去招商银行(600036)、恒丰银行和部分城商行多担任“过桥行”角色。过桥行通常风格相对激进,只需垫资一天,资金收益率可以达到年化千分之1.5。


事实上在此之前,市场上已出现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定期存贷质押 额外直接授信、委托定向投资以及海外租赁通道等多种规避“买入返售”监管的模式。


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告诉记者,招商银行开发的“委托定向投资”仍然大行其道。而监管层则对“存单质押 额外授信”模式关照颇多,原因是涉嫌“虚增存款”。监管层最终并未叫停,但要求纳入授信额度管理,要求贷前审批、贷后管理向表内看齐。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市场上还设计出一种兜底变种—“买入转售”模式。


首先由A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丙方)给融资企业放款,而后将此资产包通过金融交易所挂牌。同时出资行B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乙方)投资于“具有金融机构职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丙类户,而后由该机构甲类户在金交所受让上述资产。从而B银行完成实际出资。


一位接近该业务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出资行放款的核心在于一份变种的兜底协议—包销协议。由A银行在到期日向“第三方”推荐购买B银行持有的受益权。并且,在包销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中,还会明确提及该第三方“不排除融资方”。


如果A银行未能按时转售这笔受益权,出资行则可按约定向包销银行按日收取3.3%的违约金,直到30日后覆盖本息。因此按照此种模式,若实际融资期为一年,则设计的融资期限为13个月。


据一位接近该业务的人士称,这项业务核心优势是,出资行可以实现风险权重0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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