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06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及判决相关情况
(一)本次诉讼情况
1.受理机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
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3.诉讼案件情况
2020年10月23日,本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永新华请求判令本行履行相关约定,购买“永新公馆”项目网点房并支付购房款2.8亿元。
2020年11月10日,永新华增加诉讼请求“赔偿利息损失1.2亿元”。
(二)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771号),认为无任何内容或行为能够体现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承诺购买永新公馆项目的意思表示,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永新华的诉讼请求,目前本行尚未收到上诉状。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本行权益,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关联方授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对关联方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方案,是基于业务经营的必要性,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调整后的关联方授信方案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部分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林盛、商有光、栾丕强、孙国茂、王少飞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对关联方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方案,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必要性,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调整后的关联方授信方案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林盛、商有光、栾丕强、孙国茂、王少飞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05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2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2月5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因相关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已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根据银保监会等相关规定,姜俊平董事对本次会议议案不予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关联方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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