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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开户拿到密码器(恒生银行第二密码是什么)


此后,黄建雄利用妻子李某1控制父亲、妻子、妻弟、弟媳等4名亲属的7个证券账户,长期跟踪6个账户的买卖股票信息,稍晚于客户账户1-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亿元,获利308.14万元。


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


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黄建雄通过妻子李某1控制使用父亲黄某权、妻子李某1、妻弟李某2、弟媳唐某等4人名下7个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这些账户分别开立于国金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华西证券、财通证券等5家券商。


以上7个证券账户(以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119,827,038.29元,卖出股票金额109,645,637.04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387.26元。


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决策,由黄建雄向李某1传达指令,李某1具体执行。


李某1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


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的单只股票平均买入金额相比李某1账户组整体上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有所放大。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情况无合理解释。黄建雄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黄建雄向其“推荐”过股票。


证监会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国金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建雄与国金证券劳动合同、黄建雄从业资格证明、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罚没1208万、市场禁入三年


证监会认为,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应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于2021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过程中,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一是李某1账户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时间绝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三是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客观上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其三,事先告知书中的盈利计算有误。


其四,推定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本案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综上,证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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