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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开设银行开户(新成立公司银行开户最新规定)

为依法规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云南银保监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谁审批,谁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明确


《暂行办法》规定,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和分类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成立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规范做好预收费监管工作。


依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明确前,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应主管部门另行明确后,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一并划转。


机构需设专用账户


超出支出限制将通报主管部门


《暂行办法》规定:培训机构获得属地县(市、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专用账户后,在属地县(市、区)监管小组公示的托管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与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将预收费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备案。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此外,对暂不能做到资金拨付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培训机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


《暂行办法》还明确:培训机构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额度),托管银行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


退费有法可依


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合同需提前1个月告知


《暂行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1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其余费用。


责编 吕世成


校对 朱丽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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