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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未尽审查义务(银行开户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责任)

银行违规操作且未尽审查义务致损失,应过错赔偿


——一般存款关系中,银行违规操作且未尽审查义务,对储户存款被骗并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标签:|存单|过错责任|违规操作|谨慎审查义务




案情简介:1998年,实业公司收取李某提前支付的高息172万余元后,将900万元存入银行。因该款被李某伪造实业公司印鉴、伪造转账支票及汇票委托书而将900万元转出致诉。银行主张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不存在银行或实业公司与李某关于借贷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意思表示一致。案涉款项系在进入银行后被李某诈骗,并非实业公司或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故诉争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一般存款关系而非违法借贷关系。②因实业公司违法收取高息,知悉被骗后未报案,在李某从银行转出涉案款项过程中存在放任行为,存在过错。银行在为实业公司开户和存款之后,在未与实业公司签订使用密码、图章印鉴协议情况下违规为李某办理更换密码手续,导致李某能假冒实业公司名义以私刻印鉴伪造委托手续更改密码,并在实业公司预留印鉴上加盖“无密码无效”进行加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未尽谨慎审查预留印鉴义务,导致李某能顺利转走款项,故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判决银行对实业公司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一般存款关系中,银行违规操作且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储户存款被骗并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存款纠纷案”,见《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银行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份额——驻马店市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V4-20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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