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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和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开户银行行别是什么)

事件回放: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百惠龙卡。2015年7月3日,该卡于分别通过三个第三方平台支付消费共计14700元。彭某在三天后使用该卡是发现,卡内余额为零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了。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建行宏基支行赔偿损失及利息。





事件分析:


1、事实上,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通常证据只有报警记录和银行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支付几率,这样的证据很难认定认定盗刷事实。


2、根据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


3、也就是说,银行有谨慎义务,在彭某涉嫌被盗刷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彭某发短信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行为可提醒持卡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本案中在银行没有及时告知的情况下,彭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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