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人
丈夫借款,钱汇入妻子账户
最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铁柱、徐美丽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徐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徐美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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